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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跆拳道运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04-05-11 16:33:48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跆拳道培训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跆拳道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下各类跆拳道培训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还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种类型的跆拳道道、道场、培训班、短训班等;

(二)、各种形式的跆拳道学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三)、以跆拳道名义进行的其它各类培训。

第三条        开展和进行跆拳道培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增强人民体质、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传授符合国家体育方针和政策的、正确的跆拳道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        广东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广东跆协)主管广东省的跆拳道培训工作。区、县级以上跆拳道协会以及行业、系统等跆拳道[培训必须遵守教育、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广东跆协对跆拳道培训实行逐级审批、分级管理、注册登记和颁发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申请举办跆拳道培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经费条件;

(二)、有符合广东跆协规定的与培训相适应的跆拳道专用服装和训练器材;

(三)、担任培训的教练员或教师(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都必须持有广东跆协颁发的有效段位证书;

(四)、法人代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外籍人士申办开设道场、道馆、学校及其它培训活动等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办跆拳道培训,首先应向所属跆拳道协会或有关体育主观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验后,报广东跆协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申办跆拳道培训必须有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收费标准、招生广告、场地器材等资料;

(四)、执教人员简历及有关段位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办跆拳道培训经有关部门审验、广东跆协审批后,统一由广东跆协办法许可证,每个许可证收取管理费人民币1000元整,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可证方可举办跆拳道培训,发出招生广告、进行宣传和开展培训各项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者不得私自开办跆拳道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的跆拳道培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必须到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登记注册,进行年度审查。由广东省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次年年度许可证。

          (二)、广东跆协于每年一月份公布无许可证私自开办或年审不合格的培训活动主办者名单。广东跆协随时对跆拳道培训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不参照本办法要求办学者,将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或暂扣其许可证。

          (三)、持有许可证者有权参加广东跆协主办或组织的下列活动:

1、  有关竞赛、表演、培训、会议;

2、  晋段、晋级考试;

3、  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年度审查内容包括:教学实践、师资力量、场馆器材、晋段晋级考试以及其它有关说明办学水平的内容。具体实施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考察等办法。

第十四条   凡不按本办法举办跆拳道培训的属违法行为。本办法颁布前已开始进行的跆拳道培训活动,在颁布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重新办理许可证申请手续,逾期不办者,亦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并开办跆拳道培训,如需改变内容或终止培训,应向审批者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跆拳道培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广东跆协批准,培训活动不得冠以“广东”或其它同义的字样;

          (二)、大专院校、武校、企业等以及其它单位、个人开办收费性质的跆拳道培训活动,均必须持有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内容、形式进行招生和学习,不得弄虚作假;

          (四)、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跆拳道培训单位和个人租借场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私自设立和举办跆拳道培训者,广东跆协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相应处罚:

(一)、无许可证而举办跆拳道培训活动,一年内或无限期不得参加晋段考试和《跆拳道竞赛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有比赛;

(二)、为经批准使用“广东”、“粤”的字样而举办的跆拳道培训、比赛等活动广东跆协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三)、向未有许可证而举办跆拳道单位和个人提供或租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开办与跆拳道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跆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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